商事调解系列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征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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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具体地址另告)

报名截止: {{ formatDateWithPattern(meeting.signSetting.signEndDate, 'YYYY年M月D日 H:mm') }} 待定

活动简介

为发挥标准在商事调解中的引领作用,提升从业人员的商事调解专业能力,规范商事调解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第18条,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立项了《商事调解人员专业能力要求》项目计划编号为CCPIT-CSC-JH201979)和《商事调解服务现场管理规范》团体标准(项目计划编号为CCPIT-CSC-JH201980)

该标准起草工作由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和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拟于2019年下半年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为了更好地完成标准制定工作,决定面向全国公开征集商事调解系列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一、起草单位、起草人资格条件

(一)起草单位应为依法经营、业绩突出,作为法律服务领域或调解服务领域排名前列的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商会、贸促机构和高等院校,起草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二)起草人应熟悉商事调解相关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并能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权利和义务

(一)商事调解系列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列入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商会、贸促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名称。

(二)将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主要人员姓名列入商事调解系列团体标准起草人名单。备注:每个单位原则上限定为列名1人。

(三)能够坚持全程参加标准起草工作会议,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时参加与该标准起草相关的各类座谈会、讨论会、协调会及调研活动。

(五)能够共享本单位在商事调解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提供给标准起草工作组参考。

(六)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发表独立见解,并逐字逐句对标准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七)在可以公开的前提下,向标准起草工作组提供个人相关研究成果、经典案例和数据,供起草标准参考。

(八)起草单位不得在会议及公共场合攻击、损毁同行。

三、名额限制

将根据报名情况,选取30家以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商会、贸促机构和高等院校作为此项标准起草单位。

四、参与原则

商事调解系列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要求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源、资金和技术支持,以确保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按时完成。

五、上报要求

拟申请成为商事调解系列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商会、贸促机构和高等院校,请填写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有关文字材料于2019年7月31日前传真或邮寄至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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